國家建筑標準《工業門》起草單位
15062688099
<活動式擋煙垂壁GA533-2012>附加性能要求摘錄,昆山新恒邦廠家批發擋煙垂壁。
1.運行性能
1.1從初始安裝位置自動運行到擋煙工作位置時,其運行速度不應小于0.07m/s,而且總運行時間不應大于60s
1.2應設置限位裝置,當運行到擋煙工作位置的上、下限位時,應能自動停止。
2.運行控制方式
2.1應與相應的感煙火災探測器聯動,當探測器報警后,擋煙垂壁應能自動運行到擋煙工作位置;
2.2接收到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控制信號后,擋煙垂壁應能自動運行到擋煙工作位置;
2.3系統主電源斷電時,活動式擋煙垂壁應能自動運行到擋煙工作位置
3.可靠性
活動式擋煙垂壁應能經受1000次循環啟閉運行試驗,試驗結束后,擋煙垂壁應仍能正常工作,直徑為(6±0.1)mm和截面尺寸(15 ± 0.1)mm x(2 ± 0.1mm)的探棒不能穿過擋煙部件。
4.抗風擺性能
活動式擋煙垂壁的表面垂直方向上承受(5 ± 1)m/s風速作用時,其垂直偏角不應大于15°